辽宁沈阳强化服务,解决特殊群体购药需求******
近日,辽宁省沈阳市全面贯彻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实施“乙类乙管”,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乙类乙管’,重点是强化服务和保障。沈阳加强疾病监测预警,强化重点人群、重点单位、重点机构、重大活动的防控工作,大力开展居民健康教育。”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党组书记、主任梁宏军说。
截至目前,沈阳138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设置发热门诊,198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110家乡镇卫生院全部设置发热诊室,24小时最大接诊量逾2万人。
为解决“药品难”等问题,浑南区构建“社区党组织+市场监督所网格员+药店负责人”的用药服务工作组,与辖区药房建立对接机制,形成需求清单,解决特殊群体购药需求。
“半天时间就把药送来了!”1月8日下午,家住浑南区彩霞社区的八旬老人张德容,收到了社区送来的退烧药。
“张阿姨是独居老人,收到求助信息后,我们第一时间安排给老人送药。”彩霞社区党委书记苏畅说,“我们将辖区内10家药房纳入社区服务矩阵,组成居民购药‘服务圈’,形成从社区到药房再到特殊人群的‘送药链’,解决药品配送‘最后一公里’难题。”
落实好“乙类乙管”,农村是一道重要关口。为此,沈阳加快构筑基层保健康防线,做好老年人、孕产妇、留守儿童等重点人员的健康监测,畅通转诊绿色通道,为农村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提供便利服务。
康平县建立了多部门联合解决居民需求响应机制,以村为单位,10分钟内响应、急需解决的1小时办结、能力范围外的第一时间上报;组建社会心理援助志愿服务团队和心理危机干预团队,开通援助志愿服务热线。自1月1日以来,线上线下累计解决村民需求、进行心理疏导1876件次;发动农村党员、志愿者等力量,储备县乡村三级应急预备力量3165人。(人民日报 记者 辛 阳)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